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大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0MA5KBN0C5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2025)桂0602民初22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单**,金**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2
(2024)桂06民终33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毛**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21
(2023)桂0602民初51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2022-10-10
(2022)桂0602民初304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5
(2022)桂0602民初21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
郝*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5
2023-03-28
(2023)桂0602执3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郝*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铁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