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康纯香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娟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989CA9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街道金平工业园康庄大道66号(石首市宝龙纺织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至今,主要是在外面采购后销售各种日化用香料,不具备生产能力,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区域存放有各种香料,现场未看见公示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对当事人回访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