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大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3199723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一村(村办公楼边上)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2
(2019)浙03民终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陶**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31
(2019)浙03民终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陶**,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7-31
(2019)浙03民终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陶**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6-19
(2019)浙03民终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陶**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1-21
(2018)浙0326民初6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陶**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16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陈**,陶**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01
2019-08-13
(2019)浙03民终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6277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21
2019-02-01
(2018)浙0326民初6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尊仕家居有限公司、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277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01
2018-01-08
(2018)浙0326行审10号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5-01-07
2015-01-07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24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温州市信达五金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博登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8-08
2014-08-08
(2014)浙辖终字第121号
温州市信达五金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博登家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59的儿童学习椅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为259儿童学习椅产品,每张成本价265元,共销售了3张(包括抽样2张),总销售额为1194元,以上销售利润为399元,总货值为1194元。无库存。其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生产、销售时间短、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被本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儿童学习椅,规格型号:259),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99元,处罚款12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59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温州博登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生产、销售时间短、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被本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儿童学习椅,规格型号:259),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99元,处罚款12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599元。
12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