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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区南岗镇彭本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本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0MA2RETMB05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西街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高市监罚字〔2026〕314号
经查明,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发现一箱“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42%vol)共1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也无法证明其通过授权代理商进货,无有效证据佐证商品来源合法性。“牛栏山”商标(商标注册号:15615867)是2015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5]第64号),认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牛栏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作为商标现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重点保护。当事人经营的12瓶“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42%vol),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出具辨认意见如下:“该批次白酒外箱、酒盒、酒瓶均非我公司原出厂产品,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当事人核实,“牛栏山”牌陈酿白酒销售价格为80元/箱。我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接受问询时,对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表示认可。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白酒12瓶。
10000.00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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