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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兰注册资本:4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DJ89P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东部市场东门楼北面1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6
(2020)青2894民初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
青海瑞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6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
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7
2020-09-01
(2020)青2894民初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与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655.7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2011年09月26日,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轴承、五金机电、标准件批发、零售。2025年,工地的工人将进购过来剩余的3台暖风机以抵账的形式放在当事人店内,希望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将此3台暖风机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所得用于之前货物未结款项的抵账。 2025年10月21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的暖风机(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暖风机,型号规格:BH-P3,产品等级:合格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数量1台,备样数量1台,抽检样品以85元/台的价格由检测机构付费购买,现场向其出具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SDJZ-HXZA02)并经当事人负责人王树典予以签字确认。 2025年12月9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西)市监(质)结告〔2025〕027号)和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50111JD0120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销售的该批次暖风机,输入功率和电流,技术要求为“器具在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应超过标准的规定的范围。功率偏差范围:+5%或20W(选较大的值)~ -10%”,实际检验结果为“额定功率:3300W;实测功率:2245.3W;偏差:-3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销售的暖风机1台以85元的价格由检测机构购买,1台送给朋友,剩余1台备样丢失。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本案案值:85元×3台=255元,违法所得:85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暖风机的行为,处以罚款382.5元,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华栋轴承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暖风机产生的违法所得85元,依法予以没收。 共计罚没款467.5元。
382.5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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