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金盛自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善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01MA77BE848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华街(隆源购物广场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2025年5月3日,当事人从新疆塔城市五弦河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的业务员处以每瓶0.58元的价格购进1800瓶(550ml)、1800瓶(330ml)瓶装饮用纯净水在超市销售,1800瓶(330ml)瓶装饮用纯净水在超市标价1元/瓶销售。2025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塔城市金盛自选超市销售的由新疆塔城市五弦河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330ml)(生产日期2025-04-27)进行经抽样检验,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年6月1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电导率,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13; 单项判定不合格。
抽检不合格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购进金额是1044元。(1800*0.58=1044),以每瓶1元的价格销售了243瓶,每瓶获利0.42元,一共获利102.06分。2025年6月20日是当事人将超市剩余的1447瓶瓶装饮用纯净水(330ml)(生产日期2025-04-27)退回给新疆塔城市五弦河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注:2025年5月当事人超市搞活动,买1瓶(550ml)的水赠送1瓶(330ml)的水,所以有110瓶(353瓶-243瓶=110瓶)水是随(550ml)的水赠送出去了,没有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和退货票据,购进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售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天在超市门口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截止2025年7月15日无人来退货,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提供整改报告。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06元;2.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