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轻漫休闲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陆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7DQ0R0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七乡大道交警大队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七乡大道交警大队旁从事酒类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2024年2月17日晚,代世锋、李青龙两名未成年人一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酒和小吃。当事人虽口头询问了代世锋、李青龙的年龄,但未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导致在未核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允许代世锋、李青龙进入其酒吧并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了1个298元的啤酒套餐,该啤酒套餐包含66瓶啤酒、一份瓜子、两份小吃,期间到场未成年人已饮酒。费用由两名未成年人朋友通过当事人店员娄莺微信预定并付款,但因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查到前述两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后,当事人店员娄莺通过微信将298元退还给了订餐人,故无违法所得。因298元为套餐价格,且当事人未做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无法单独计算298元啤酒套餐中啤酒的货值金额,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298元。
综上,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不到位,导致2024年2月17日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货值金额29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2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6号
当事人在江那嘉禾社区七乡大道交警大队旁从事酒类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2023年7月28日晚,徐X、李XX、李XX等未成年人一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酒和小吃。当事人在未询问、查验核实徐X等未成年人真实年龄,也未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徐X、李XX、李XX等未成年人进入其酒吧并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了1个168元的啤酒套餐及一份10元的小吃,其中168元啤酒套餐包含啤酒及小吃。期间到场未成年人均已饮酒,累计消费178元,由未成年人徐X用微信买单。因168元为套餐价格,且当事人未做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无法单独计算168元啤酒套餐中啤酒的货值金额,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2023年11月3日本局再次收到砚山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派单》,称2023年10月6日晚有未成年人在砚山县轻漫休闲吧消费酒水,经调查,2023年10月5日晚,赵XX、李XX、李XX、陈XX、宗XX一行人一起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消费酒和小吃,其中赵XX、李XX、李XX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再次在未验明赵XX等未成年人真实年龄、也未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赵XX、李XX、李XX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其酒吧并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了1打雪花啤酒及一个小吃,期间到场未成年人均已饮酒,由赵XX用现金付款,共计消费88元。因当事人不提供消费记录,也未做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综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于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5日两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货值金额16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