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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好又鲜炒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成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C1P3725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花苑3号楼1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市监处字〔2023〕71号
2023年05月22日,我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北国花苑3号楼1号底店刘成波经营的“达拉特旗好又鲜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我所于2023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刘成波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达拉特旗好又鲜炒货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产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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