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浏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MA5N8WD35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校椅镇韦村校椅4队石马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5
(2022)湘0281民初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
横县浏源商贸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2
买卖合同纠纷
横县浏源商贸有限公司
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横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6〕2号
2026年2月25日,根据2026年2月22日应急管理部暗访组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横县浏源商贸公司进行核查,在位于横州市校椅镇韦村校椅4队石马岭仓库内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在仓库内发现14箱由浏阳市文家市丰林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千年之恋”(地面)喷花类产品,单箱(1个/箱)总药量400g,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5.6.2条-表2“喷花类,地面(水上)喷花个人燃放类产品(C级)最大允许药量200g”要求;在仓库内发现2箱由万载县黄茅信坤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旋转升空类“幻月水母”产品,该产品有接驳器,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4.3.1条“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要求;在仓库内发现14箱由浏阳市鑫祥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跨界”产品,该产品最大单筒口径内径为36mm,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5.6.2条-表2“组合烟花类,同类组合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要求。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从浏阳市纯真年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14箱“千年之恋”烟花产品,2025年6月从浏阳市鑫祥烟花制作有限公司采购了20箱“跨界”烟花产品,2026年1月从万载县黄茅信坤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5箱“无固定旋转烟花”(“幻月水母”)烟花产品,共计采购39箱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产品,截止2026年2月25日,有9箱上述产品销售流入市场。该公司以上三种情形属于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行为二:“千年之恋”产品,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手持机识别该产品的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无效,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幻月水母”产品外包装未张贴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跨界”产品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该公司上述情形属于未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
2026年2月25日,根据2026年2月22日应急管理部暗访组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横县浏源商贸公司进行核查,在位于横州市校椅镇韦村校椅4队石马岭仓库内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行为一:在仓库内发现14箱由浏阳市文家市丰林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千年之恋”(地面)喷花类产品,单箱(1个/箱)总药量400g,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5.6.2条-表2“喷花类,地面(水上)喷花个人燃放类产品(C级)最大允许药量200g”要求;在仓库内发现2箱由万载县黄茅信坤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旋转升空类“幻月水母”产品,该产品有接驳器,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4.3.1条“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要求;在仓库内发现14箱由浏阳市鑫祥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跨界”产品,该产品最大单筒口径内径为36mm,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5.6.2条-表2“组合烟花类,同类组合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要求。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从浏阳市纯真年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14箱“千年之恋”烟花产品,2025年6月从浏阳市鑫祥烟花制作有限公司采购了20箱“跨界”烟花产品,2026年1月从万载县黄茅信坤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5箱“无固定旋转烟花”(“幻月水母”)烟花产品,共计采购39箱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产品,截止2026年2月25日,有9箱上述产品销售流入市场。该公司以上三种情形属于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行为二:“千年之恋”产品,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手持机识别该产品的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无效,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幻月水母”产品外包装未张贴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跨界”产品未能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该公司上述情形属于未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
2026年2月25日,本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前整改完毕。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二:《关于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任命的通知》《关于公司仓管任命的通知》《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最新证书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6〕烟爆20号]、《现场检查方案》[(南)应急检查〔2026〕烟爆20号]、《行政检查通知书》[(南)应急检通〔2026〕烟爆2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6〕烟爆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南)应急复查〔2026〕烟爆1号]、《勘验(检查)笔录》[(南)应急勘〔2026〕烟爆1号]、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3份、《浏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入库单》3份、《浏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送货单》3份、《复查申请书》、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仓库保管员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
该公司行为一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罚告〔2026〕2号],签收人是该公司仓管员李某某,告知了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为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一、行为二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500.00元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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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