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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田双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1MA5LYF0A3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丹县八圩乡八圩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丹市监处罚〔2025〕18号
覃景勋和田双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南丹县田双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田双,覃景旭负责南丹县田双农资经营部的日常管理、进货等事务,田双负责门面销售。 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当事人与贵州禾冉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田权进购“雅米拉”、“秧科”和“金地天成”三个系列六个品种共计59吨复合肥料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销售26.55吨,销售金额51000元,利润2800元。2024年1月30日和3月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面及仓库进行查处,共扣押涉案复合肥料32.45吨(详情见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桂河丹市监强制[2025]10号))。2024年2月4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就当事人被扣押的6个品种复合肥料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不合格,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6份复合肥料检验报告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广西广明会计事务所鉴定,被扣押的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63726.2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14725.25元(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产品金额总计),违法所得即利润为2800元,当事人已主动退缴销售收入51000元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复合肥料32.45吨; 二、并处货值金额60%的罚款,即处罚款陆万捌仟捌佰叁拾伍元壹角伍分(?68835.15元); 三、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扣除主动退缴违法收入51000元,合计罚没款贰万零陆佰叁拾伍元壹角伍分(20635.15元)。
68835.15元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2
丹市监处罚〔2023〕66号
销售不合格化肥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00) ; 2.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壹倍的罚款伍仟元(¥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伍佰元(¥5500.00)。
5000.00元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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