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宏久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林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32794707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仁祥街18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粤0112民初21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科学城(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宏久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5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08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税罚﹝2025﹞5号
经查验购销合同、货权转移证明、银行回单等资料,你单位于2022年7月向科学城(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对应货款36935000元,收款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至20日,至今尚未开具发票,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32685840。7元,你单位应开未开发票金额巨大,且未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十二项,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5-12-18
2
津滨税罚﹝2025﹞3号
通过调查,调查人员取得了你单位与科学城(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同、货权转移单、银行回单,发现你单位真实存在该笔业务但未就该笔业务开具发票。你单位于2022年7月向科学城(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对应货款36935000元,收款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至20日,至今尚未开具发票,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32685840。7元。我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责令限改,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3月25日之前补开发票,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