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聚有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告先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8R8850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大道与幸福路交汇处信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一楼A3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9
2021-01-20
(2021)赣0112民初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鹰潭市聚有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113号
2024年01月26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聚有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鹰潭市聚有味食品有限公司货架上发现了盐津铺子魔芋丝(生产日期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到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03月0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自述上述过期食品是盐津铺子鹰潭经销商免费赠送的,赠送了一盒,一盒20包,由于是赠送的商品,量比较少,没有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来源渠道、产品合格证明,故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述上述过期食品未进行销售,都是非卖品。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照片,确定现场过期食品与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同放一层且未设置非经营区域。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涉嫌违法食品情况;3.询问笔录1份、案涉食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魔芋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货值低,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过期食品已被及时扣押,危害后果较小,且是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之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魔芋丝”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予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魔芋丝”4包的行政处罚。综上,拟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魔芋丝”4包。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魔芋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