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84XYLB1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震宇街29号101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用电子秤计量称重并打印价格标签,当事人用于经营计量称重的电子秤于2025年2月17日系统升级后导致花生米计价出现标价之外多收价款的情况。由于电子秤系统升级故自当事人营业起至2025年2月16日间销售记录无法调取,调取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4月9日间电子秤销售记录发现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交易共5笔。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在店内对花生米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的行为进行了公告退款,公告期5天,直至公告期止没有消费者到店进行退款。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9日起重新调整电子秤系统,按照计量实际金额收款。
现已查实,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因实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故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罚。
当事人实施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第327条违法程度较轻之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