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晶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C3TY1Y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崇德路229号6幢1楼第9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031号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周某某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尚德路229号6幢1楼第9间的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车间现场从事熔化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中【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09
2
鹿城应急罚决〔2023〕第000036号
? 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人叶双峰,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崇德路229号6幢1楼第9间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的车间现场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中【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2023年6月19日经复查已完成整改,建议对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峰岩刀模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