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益冠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波注册资本:9861.111111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7CHXTX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新糖路06-3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吉0204行审27号
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益冠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1
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8
(2025)吉0202民初7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益冠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0
(2024)吉02民终7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益冠实业有限公司
徐**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处罚﹝2024﹞00004号
经查,2022年8月,当事人与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吉林化纤供汽管网项目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涉案压力管道用于将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生产的蒸汽输送至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厂),以满足其生产用汽需要。整个供汽流程为: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生产蒸汽,并通过租赁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的1号压力管道从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输送至九兴路与吉孤路丁字路口、当事人通过在吉孤路和九兴路交汇处的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1号压力管道上新建分支压力管道(即涉案压力管道),最终将蒸汽输送至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与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压力管道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承建涉案压力管道。自2023年4月6日,当事人在涉案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尚未结束、施工单位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截止2024年5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通过向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租赁涉案压力管道取得收入2382166.4元(其中税额196692.66元,扣除税额违法收入2185473.74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因当事人不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吉林市公安局,并抄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在涉案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前停止使用,并对其处罚如下:(一)对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罚款219000元;(二)对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行为罚款100000元。
319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6-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