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李东兵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东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CEWP549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四季鲜市场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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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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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29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从事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枣阳市北城四季鲜市场97号,门店招牌为“绿色生态热鲜肉”。经营场所内有自建40㎡的冷冻库和30㎡的冷藏库,并配备有冰柜、切肉操作台等设施、设备。当事人销售的鲜肉系从有生产经营资质的新野县瑞发肉联有限公司采购的白条猪肉,采购时向供货者索取了“两证两章”的资料,但未建立采购台账和记录。当事人日常对采购的鲜猪肉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售完的肉在店内分割后,装进塑料袋放进冻库冷冻存放待售。
经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因店内分解后的冷冻肉积累到一定数量需要处理,遂与张*林(其舅,男,身份证号:42068319811018****,张*林的母亲和当事人姥姥是亲姐妹,因左脚受伤在当事人店内居住,平时给当事人做经营指导)沟通让其联系销路。2024年10月10日,张*林在刷抖音时发现杨*(女,电话:1509503****,身份证号码:37152319891213****,聊城市裕辉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冻肉采购的员工)通过视频发布的采购冷冻肉信息,随后其通过抖音平台获得杨*联系方式,于当天添加杨*的微信交流冻肉销售事项。在杨*的协调联系下,张*林和冷冻肉购买方吴*贺(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查处,聊城裕辉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从事冻品贸易中间商生意,男)取得联系。吴*贺一行2人于10 月11日、13日前往当事人门店内察看库存待销售的冷冻肉质量情况、洽谈交易价格。在吴*贺和张*林沟通确认13.5元/Kg的销售价格后,吴*贺向张*林以微信方式支付冻肉订金10000.00元。10月13日15时,吴*贺联系的冻肉买方安排冷链车(豫DJ812*,司机:冯*辉,联系方式:1516838****、1563751****,身份证号码:41042519840322****)在当事人冻库装入前后腿冷冻猪肉10080㎏。吴*贺于当天20:19向当事人的银行卡转账货款136080.00元。10月14日10时,上述冻肉被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万志成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称重卸货,冻肉被存放一小冻库内。
2024年10月14日,吴*贺将从当事人处采购的上述批次冻肉,转售给了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徐记熟食加工厂(以下简称徐记熟食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收到货后,徐记熟食加工厂负责人董*斌(负责采购和销售,与吴*贺联系从当事人处采购冻肉人员)随机抽查冻肉质量,发现有些肉表面长着黑色霉点,有些发黄,摸起来发黏流水,明显腐烂。董*斌当天同吴*贺联系要求全部退货。吴*贺遂联系当事人要求退货退款,当事人不同意,随后吴*贺便向本局举报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冻肉,当事人得知吴*贺举报后,应吴*贺的要求对后续的退货退款的事情进行协商处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当事人返还吴*贺1万元定金,退还冻肉货款4万元,吴*贺收到退款后无异议。当事人退还部分货款后,因冻库费、货运费等原因未要求吴*贺将销售的冷冻肉退回。在双方协商期间,徐记熟食加工厂解冻出来的一批上述猪前后腿肉发现:肉质发黄、变质、发黑、霉变、有臭味。随后从冷库专门挑了1吨左右外观品相好的肉,发现仍有发黄、臭味的情况,焯水后,肉仍有味儿,肉质发黄,不能用于加工食品,数量为446.6㎏,遂将其冷冻、库存待处理(剩余8.99吨冷冻肉已由吴*贺转卖给湖南衡阳张*林)。枣阳市公安局对徐记熟食加工厂进行调查期间,上述焯水冷冻肉被公安机关扣押至枣阳市一冻库冷冻存放。2025年12月24日将该案件及扣押物品(冷冻肉(类)制品37.52㎏、焯水冷冻肉446.6㎏,小计484.12㎏)移送本局管辖。综上,当事人10月13日销售的感官性状异常冷冻肉货值金额为136080元,违法所得为96080元(136080-40000=96080)。
另查明,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还向吴*贺联系的冷冻肉采购客户邓*(男,身份证号码:43018120020410****,电话:1667014****,湖南思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查处)以平均12元/㎏的价格销售其库存的冷冻猪肉13540㎏,收到销售货款162480元。上述冷冻猪肉被邓*用冷链车运输至湖南思良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腊肉,至案发时,上述冻肉已被全部加工成成品腊肉。在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均发现上述冻肉发黄发干、有哈喇味儿、有霉变斑点感官异常。此外,全部涉案冷冻猪肉(包括 2024 年 10 月 13 日售出、10 月 14 日售出及现场扣押部分),均存放于当事人同一自建冷冻库内,未分区、未隔离、未分类存放,属于统一储存、同一温湿度、同一卫生条件、同一管理缺陷的整体库存,同一冷库内所有冻肉均处于相同变质风险之中,结合前述湖南思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冷冻肉(类)制品484.12㎏;
2、没收违法所得258560.00元;
3、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即3885539.84元;
罚没款合计4144099.84元。
3885539.84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