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丽君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JYAQKX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26-6号1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5)浙0782民初229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甘**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9
(2025)浙07民特18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浙0782民初229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甘**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5-08-05
(2025)浙0782民初229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甘**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4-12-03
劳务合同纠纷
黄**,花**,万**,方**,朱**,花**,刘**,黄**,张*,唐**,周**
江西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4-09-20
(2024)浙0782民初131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花**,方**,唐**,周**,朱**,花**,刘**,黄**,万**,张*,黄**
徐**,江西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4-09-02
(2024)浙07行终29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6-25
(2024)浙0782行初99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人民法院
9
2024-04-24
(2024)浙1122民初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夏**,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4
(2024)浙0782民初131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花新忠、周金根、万富旺、刘林财、唐厚来、方小辉、朱如华、黄千根、张华、黄芳兵、花有华
徐**,江西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浙0782民初131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花新忠、周金根、万富旺、刘林财、唐厚来、方小辉、朱如华、黄千根、张华、黄芳兵、花有华
徐**,江西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4-10-10
劳务合同纠纷
花新忠、周金根、万富旺、刘林财、唐厚来、方小辉、朱如华、黄千根、张华、黄芳兵、花有华
徐**,江西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92号
当事人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7月20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03号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27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4
2
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86号
当事人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6年2月2日期间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03号义乌市鸿艳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门卫及地下室新建工程工地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5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3
3
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913号
当事人浙江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在浙江省义乌市锦菲服饰有限公司厂房二、厂房三、地下室工程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