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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沈荡镇菊明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菊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2F1QQJ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西路261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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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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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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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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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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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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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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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烟处[2025]第50号
2025年04月14日14时14分,海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西路261号向当事人陈菊明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对其经营的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待售的条、盒包装完整的涉嫌违法卷烟共计5个品种16.1条,其中:云烟(紫)7条、南京(红)7条、利群(长嘴)0.3条、利群(新版)0.8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陈菊明本人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检查。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菊明未提出回避申请,也未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于查获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被查获的卷烟系当事人陈菊明于2025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从一名到其店里推销卷烟的男子手中购进后用于店内销售,至案发时,还剩余被查获的16.1条卷烟。因当事人未做台账记录,已记不清具体购进及销售的卷烟品牌数量,本局在现场检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未取得当事人具体购进及销售违法卷烟数量的证据,本案处理以实际查获的卷烟数量为准。2025年4月17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该批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每个品种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均为0.2条,共计5个品种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4月24日告知当事人陈菊明,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被查获卷烟的销售价格分别为:云烟(紫)120.00元/条、南京(红)120.00元/条、利群(长嘴)220.00元/条、利群(新版)150.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30.00元/条,被查获卷烟销售总额共计2096.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6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陈菊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烟处告 [2025]第50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同意上述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陈菊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为2096.00元,属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违法销售总额2096.00元45%的罚款,计人民币943.20元,上缴国库; 非法生产的卷烟16.1条予以公开销毁(销毁卷烟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
943.20元
海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07
2
盐农(农药)罚决字〔2023〕第000085号
? ? 2023年7月,当事人购进“草甘膦铵盐”“草铵膦”“丁硫克百威”等12种农药向周围的农户出售,至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向县内1家农药经营主体针对涉案农药进行市场询价,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与市场调查价基本接近,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农药销售价格予以认可,认定涉案农药价值2097元。
1、没收涉案农药(详见扣押清单); 2、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6000.00; 3、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6000.00元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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