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建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2L07988798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埔边2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5﹞12250007号
2025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报告﹝NO.:25F1110062﹞,根据报告得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生产待售的糖水杨梅罐头﹝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糖水杨梅罐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测值为0.77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值0.6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2025年12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其已于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受理。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糖水杨梅罐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81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8195元,上缴国库。
6815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2
莆市监处罚﹝2025﹞07230002号
2025年7月22日,本局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移送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239号的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区内发现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糖水枇杷罐头14件﹝507克*12罐﹞,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糖水枇杷罐头168瓶,并处罚款人民币1906元,上缴国库。
1906.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3
莆市监处罚﹝2024﹞09140001号
根据本局食品抽检科的移送告知书﹝食品抽检科﹝2024﹞003﹝外来省﹞,江西省萍乡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生产的糖水荔枝罐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该糖水荔枝罐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经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及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未售完的与抽检同批次的糖水荔枝罐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54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860元,上缴国库。
5450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4
闽莆环罚﹝2024﹞119号
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的水和废水超标排放。监测点位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1中水和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90mg/L﹝限值≤100mg/L﹞;监测点位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食品厂★2中水和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06mg/L﹝限值≤100mg/L﹞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贰元整的罚款
118752.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