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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明静平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剑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3WK262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1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58号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王剑政已获取有效健康证明,李晶依旧无有效健康证明。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5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王剑政、李晶健康证明已过期,我局于当日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前进行改正,同时给该店下达了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王剑政已获取有效健康证明,李晶依旧无有效健康证明。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人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