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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卓悦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伦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87D0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林逸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1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林逸街8号的经营场所以滚动屏滚动播放的形式对其诊所医疗服务进行“现引进丹麦3shape数字化导板种植技术,实现术后不出血,不疼痛。”以及于2023年12月15日17:44使用其导诊台用于对接患者的手机在带有其诊所标识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双侧上颚外提升,跟吃饭一样简单”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引人误解。当事人存在对其诊所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对其诊所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滚动屏播放涉案内容期间,未开展所宣传医疗服务,发布宣传朋友圈至今仅有2名患者点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情节,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存在对其诊所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穗埔卫公罚﹝2025﹞008号
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填写病历
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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