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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腾顺电动车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高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3L3747152X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南四纬-南五纬路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从宽城区燕武车行购进了涉案电动车(“铃摩/SUNZLIKI”牌“TDT04Z”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进货价格:900元/辆,充电器20元/个,电池375元/块,成本共计:1295元/辆;共销售两台,一台售价1640元、一台售价1800元。本案货值金额:5240元,违法所得:85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从宽城区燕武车行购进了涉案电动车(“铃摩/SUNZLIKI”牌“TDT04Z”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进货价格:900元/辆,充电器20元/个,电池375元/块,成本共计:1295元/辆;共销售两台,一台售价1640元、一台售价1800元。本案货值金额:5240元,违法所得:850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5240元,违法程度较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86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程度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52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罚没款合计6090元。
524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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