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幸经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K5QGJ1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普路劲华产业园6幢4层4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字〔2025〕第011号
经查,该批甜白酒(778瓶、173坛)均属于2023年11月11日我局抽检的不合格批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五市监强制〔2023〕108号)。因以上查封的物品容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联合小板桥派出所民警组织对上述查封物品进行现场监督先行处置。
2023年11月24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11月17日于云南名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抽检甜白酒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①YCCJ2322553生产日期2023/11/16、②YCCJ2322554生产日期2023/11/15),检验结论为未检出糖精钠。
经查,云南名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有一条甜白酒生产线,所生产的甜白酒制作加工流程为:洗米、泡米、蒸制、淋饭、拌曲、装坛或瓶装、发酵、杀菌、封盖,于拌曲环节添加了“复配甜味剂1008(爱可瑞)”。“复配甜味剂1008(爱可瑞)”的成分中含有糖精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麦芽糊精。当事人生产的甜白酒在制作加工过程中,通过装坛或瓶装方式将成品区分为瓶装(规格480g/瓶)和散装(规格5kg/坛),在拌曲前不存在分别生产瓶装和散装的情况。其《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拌曲、装坛)》述为:“将半成品装入土坛或瓶子发酵”,每日的生产量(kg)不区分瓶装和散装。认定4批次不合格甜白酒不区分瓶装和散装。
通过对照核查云南名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台账、销售票据,确定云南名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4批不合格甜白酒(检验报告编号:①YCCJ2322030、②YCCJ2322031、③YCCJ2322536、④YCCJ2322537)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10/16、2023/10/26、2023/11/06、2023/11/10。
上述4批次不合格甜白酒的生产、销售情况调查如下:①2023年10月16日生产甜白酒瓶装600瓶、散装200坛。于2023年10月17日销售给陈绍松111坛(退货50坛),于2023年10月20日销售给陈绍松60瓶(退货27瓶);②2023年10月26日生产甜白酒瓶装600瓶、散装270坛。于2023年10月27日销售给陈绍松230坛(退货11坛);③2023年11月06日生产甜白酒瓶装800瓶、散装200坛。于2023年11月07日销售给陈绍松138坛(召回58坛),于2023年11月08日销售给陈绍松60瓶(召回38瓶);④2023年11月10日生产甜白酒散装300坛。于2023年11月11日销售给陈绍松310坛(召回117坛)【此注明:当事人2023年11月10日的生产记录为300坛,而销售记录及销售票据均显示为310坛。相差的10坛因同为2023年11月11日的抽样基数,不另行剥离】。销售价格为:瓶装(480g)4.5元/瓶,散装(5kg)30元/坛,销售总价为16837.50元,计算得违法所得为16837.5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叁拾柒圆伍角),货值金额为16837.5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叁拾柒圆伍角)。
上述4批次不合格的甜白酒中,未销售的甜白酒瓶装(480g/瓶,生产日期为2023/11/06)778瓶,坛装(5kg/坛)173坛(包含生产日期为2023/11/06的58坛、生产日期为2023/11/10的117坛)于2023年11月20日在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现场销毁。幸经元自述生产日期为2023/10/16、2023/10/26的不合格甜白酒,部分于“双十一”推广活动中免费赠送了,部分用于酿酒了。
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37.50元;
2.处货值金额十四倍罚款235725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52562.5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圆),上缴国库。
235725.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