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喻彬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成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BTHMBN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白沙街74号(申报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赣0502民初6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湖北喻彬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赣0424民初3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喻彬建材有限公司
冷**,江西蜂巢新材料有限公司
修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42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登记、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以及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以及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特种设备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