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喜来客生活用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桃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BM7Y008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街道锁石岭路2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5〕271号
2025年6月18日受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赤壁市喜来客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查,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1281601931767,购进批次为:2025.06.15。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抽取样品的镉(以Cd计),吡虫啉,毒死蜱等9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为0.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号为NO:AFSQF060850024C,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送达检验报告时,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同批次产品销售,据当事人自述,该食用农产品(生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
经核实:采购单显示生姜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品名:(扶持仓)山东一级黄姜25斤泡沫箱;货号:SC2387002;数量:1箱。收货人:吴洁琼(喜来客生活用品超市);收货地址:赤壁市锁石岭路28号;订单日期:20250615。该食用农产品(生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 6月15日通过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平台采购。由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将商品发往赤壁提货点,当事人在赤壁提货点提货。该食用农产品(生姜)采购单号:SC2387002;购进数量:1箱;净重:24.8斤;购进单价是3.85元/斤;购进金额为95.5元。销售单价是5.98元/斤,销售中有省耗,实际销售总金额为118.3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向我局提供该食用农产品(生姜)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载货进场凭证复印件1份、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但载货进场凭证和快检检测报告显示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产地为河北石家庄行唐县,与当事人购进的山东一级黄姜商品不一致。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涉案产品系在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平台采购商品,未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也不能提供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营业执照。据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涉案的生姜系从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凌河街道蒲家埠村1号,经营者为穆海霞的个体户手中采购,但无法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及时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等凭证,虽然当事人事后补交部分进货凭证,但相关凭证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凭证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成证据链,导致我局无法确认涉案产品原始供货人信息。当事人未按要求严格及时执行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采购商品质量证明,不能如实完整说明进货来源,属于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幅度进行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捌元(¥118元);2、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壹拾捌元(¥5118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