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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余川家家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T5302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余川镇松山咀街(松山咀居委会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7
2018-12-07
(2018)鄂11民终273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武穴市余川家家福超市、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25
2018-05-23
(2018)鄂1182民初70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胡**、胡**等与武穴市余川家家福超市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374.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308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bcoms 产品代码:T2B-5D准确度等级III PA电子计价秤,梅特勒 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秤是2021年11月份当事人自己在武汉市购买的,购进价格为2000元。当事人对该电子秤没有设置程序,程序密码是多少当事人不知道,该电子秤在2022年检测了一次后,就一直未经检验且在投入使用。由于顾客在当事人超市内购买食品计价时都要求抹零头,当事人便通过对电子秤进行计重、参数等调教使电子秤显示的计重数目变大,以便达到把抹去的计价零头“找补”回来的目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计量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计量检测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收到法律的追究。依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商品经销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74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漳洲市立高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0蔗糖添加小米纯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共1.7千克,进价 14元/斤,售出价16.8元/斤,生产日期2023/4/22,保质期为90天,已超过保质期,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3
武穴市监处罚〔2023〕279号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