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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南河炎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BQPD4Q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英山县南河镇更新村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凤爪”,检验报告示:样品名称:泡凤爪,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6.02.01,保质期:常温12个月,样品状态描述:预包装,生产单位:河南省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英山县南河炎定超市,委托单位: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6.03.16,收样日期:2026.03.21,样品数量:5袋,备样数量:2袋,抽样单编号:XBJ26421124566131124ZX,评价依据:GB 2760-2024,检验日期:2026.03.24,检验项目为:过氧化氢,单位:mg/kg,检测依据:GB5009.226-2016第一法,检测结果:72.4,评价依据:GB2760-2024,限值:不得使用,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该批次不合格的泡凤爪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22日从英山县伍福副食商行处采购的,进货价:10.5元/袋,共购进5袋,进货总金额:52.5元,销售单价:13元/袋,当事人称该批次“泡凤爪”于2026年3月16日抽样时作为样品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5.00元,故认定的违法所得12.5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进货票据,不能提供该批“泡凤爪”的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与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7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2.5元;3、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12.5元。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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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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