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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利娟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伟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E4T821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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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34号
-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是主要经营食品零售的小食杂店,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中规定的“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包“卫高”辣味元气辣条;2.罚款人民币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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