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优味味酸奶屋(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桐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E62CBT9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计生局5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于2024年12月11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当事人为了经营于2025年7月20日从宽城区班时咖啡体验中心以30元/盒购进南西巷乳酸菌饮料,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进5盒,共花费150元。当事人从淘宝上以0.276元/杯的价格购进500个杯子,共花费138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用于制作名称为乳酸菌饮料的饮品,该饮品需50g南西巷乳酸菌饮料以及一些冰块和水即可出售。南西巷乳酸菌饮料一盒净含量为1000g,一盒可以制作20杯乳酸菌饮料。上述饮品每杯生产成本为1.776元,当事人以5元/杯的价格对外销售,每杯共获利3.22元。当事人因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该过期食品仍在使用,由于气温偏低,这款饮品销量较少,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销售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饮品1杯,销售价格为5元/杯,违法所得为3.22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于2024年12月11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当事人为了经营于2025年7月20日从宽城区班时咖啡体验中心以30元/盒购进南西巷乳酸菌饮料,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进5盒,共花费150元。当事人从淘宝上以0.276元/杯的价格购进500个杯子,共花费13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用于制作名称为乳酸菌饮料的饮品,该饮品需50g南西巷乳酸菌饮料以及一些冰块和水即可出售。南西巷乳酸菌饮料一盒净含量为1000g,一盒可以制作20杯乳酸菌饮料。上述饮品每杯生产成本为1.776元,当事人以5元/杯的价格对外销售,每杯共获利3.224元。当事人因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该过期食品仍在使用,由于气温偏低,这款饮品销量较少,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销售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饮品1杯,销售价格为5元/杯,违法所得为3.22元。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2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