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郑记蒸汽海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7LEY55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江南苑A1-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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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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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不处〔2025〕058号
经查实,该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该商家未取得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生食类菜品“生腌皮皮虾”。投诉方无证据证明其腹泻症状与“生腌皮皮虾”有直接关系。本案涉案金额10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该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生食类菜品“生腌皮皮虾”,该商家未取得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投诉方无证据证明其腹泻症状与“生腌皮皮虾”有直接关系。本案涉案金额106元。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货值金额106元,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集安市郑记蒸汽海鲜坊不予行政处罚。
106.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