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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玖玖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4EFRKA1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南郡大道12号(西江商铺000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海天”蒸鱼豉油和嘉泰?甜面酱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凭证,其购进时间、数量、价格均不详。据当事人自述,上述“海天”蒸鱼豉油购进价格为6元/瓶,购进后用于加工菜品供自食,嘉泰?甜面酱购进价格为5元/瓶,购进后用于制作炸酱。因涉案食品购进价格不详,故“海天”蒸鱼豉油货值金额按照本局调查核实的同品牌同规格同一商品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11.6元/瓶计算,嘉泰?甜面酱因本局调查时未发现同品牌同规格同批次产品,其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自述的购进价格5元/瓶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6.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和使用记录,无法核实上述蒸鱼豉油和甜面酱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和嘉泰?甜面酱各1瓶(已开封使用);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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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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