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吴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M0RDNX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哈喇河镇牛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从云岩日化经营部采购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及潘婷乳液修复去屑洗发露各5瓶,进价:11元/瓶,均按价格标签标示价格20元/瓶销售,截至案发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对外销售1瓶,潘婷乳液修复去屑洗发露对外销售2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已经销售的3瓶洗发露的销售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现场查获涉案化妆品数量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7瓶×20元/瓶=140元。 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均超过限用期限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超过限用期限的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涉案化妆品销售及销售价格均为20元/瓶、涉案化妆品外包装上有合格字样的事实; 5.扣押过程录音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1份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的事实。 7.当事人健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体健康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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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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