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如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N4F2G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书海路1506号3#楼2层A区 5#楼6层,4幢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5
(2024)沪0101民初254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2025-02-06
(2024)沪0106民初24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金九房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沪0101民初254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1
(2024)沪0101民初85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5
2024-01-23
(2023)沪0101民初246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睛彩眼镜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4
(2022)沪0101民初49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7
2023-05-05
(2022)沪0101民初49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8
2023-05-05
(2022)沪0101民初49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黄浦区人民法院
9
2022-09-21
(2022)沪0101民初49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01
(2021)沪0101民初106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5
2022-03-11
(2022)沪0101民初49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2659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6
2021-03-11
(2020)沪0101民初270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天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松处﹝2024﹞272023005420号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使用标签打印电子秤打印标签,标识内容包括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但在打印标签时,未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致使①当事人生产的卤水鹅实际配料包含鹅、冰糖、食用盐、黄酒、亚硝酸钠和水等,但当事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8日生产的卤水鹅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黄酒、亚硝酸钠和水,同时由于员工疏忽将生产卤水鹅实际使用的冰糖误打成了白砂糖。②当事人生产的无根耳片实际配料包含猪耳朵、食用盐、味精、黄酒、冰糖、水和复配保鲜剂等,但当事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7日生产的无根耳片标签配料表中未标识黄酒、冰糖、水和复配保鲜剂。导致上述产品标识配料与实际不一致。经调查,①当事人共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卤水鹅114只,销售单价为**元/kg,由于你(单位)生产的卤水鹅是按只销售的,每只卤水鹅的销售价格根据重量确定,故每只价格不一,114只卤水鹅的销售价格共计7524.88元,故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卤水鹅货值金额为7524.88元。截至案发,除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的10只卤水鹅,其余全部销售,当事人共销售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卤水鹅104只,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卤水鹅违法所得为6810.8元。②当事人共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无根耳片38袋,销售单价为**元/kg,由于当事人生产的无根耳片是按袋销售的,每袋无根耳片的销售价格根据重量确定,故每袋价格不一,38袋无根耳片的销售价格共计2355.5元,故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根耳片货值金额为2355.5元。截至案发,除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的10袋无根耳片,其余全部销售,当事人共销售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无根耳片28袋,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无根耳片违法所得为1728元。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对现场查见的10只卤水鹅及10袋无根耳片加贴正确的标签,并通知门店对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加贴正确的标签。违法事实二:当事人未对生产的卤水鹅、无根耳片产品进行留样,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9.3“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853880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警告
5000.00元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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