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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弘康中医院(有限合伙)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廷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2MA3N2EA9XL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源街518号中国老年城3号楼1(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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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潍城市监处罚〔2025〕65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无从重处罚情形,未发现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可以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盐酸氯丙嗪注射液3盒(企业名称: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生产日期:2022.03.06有效期至2025.03.05;产品批号:372203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061) 二、罚款10000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无从重处罚情形,未发现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可以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盐酸氯丙嗪注射液3盒(企业名称: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生产日期:2022.03.06有效期至2025.03.05;产品批号:372203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061)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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