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彦淖尔市一畦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荣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575685004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新处罚﹝2025﹞008号
巴彦淖尔市一畦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6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南侧生产、加工、销售酱腌菜,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9月25日,我所收到一份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投诉举报人称购买到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韭菜花”(生产许可证号:SC11615080200709;产品标准号:SB/T10439;生产日期/批号:2025-04-07;保质期:18个月;出品:巴彦淖尔市一畦春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的营养成分表数据标注显示:每份(10g)韭菜花中钠620mg、碳水化合物0.2g、脂肪0.1g、蛋白质0.1g、能量9KJ。根据GB28050-2011“0”界限值规定,上述数据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涉案产品标注数据与实际配料所应展现出来的数据存在差异,涉嫌虚假标注。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一畦春韭菜花”、未发现有库存“一畦春韭菜花”标签、未提供“一畦春韭菜花”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但当事人承认被投诉举报的“一畦春韭菜花”是其生产销售。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被投诉举报的韭菜花的营养成分表数值与投诉举报书所述一致,是仿照其他企业进行标注的,没有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产品有自检报告(自检仪器均在有效期内)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报告中并没有营养成分表上的具体数值。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04-07的“一畦春韭菜花”一共生产了50箱,12瓶/箱,共600瓶,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韭菜花每个标签制作费用5分钱,50箱(600瓶)韭菜花标签共花费(货值)30.00元,标签已全部用完。每瓶韭菜花成本(含标签)约2.30元,50箱(600瓶)总成本(含标签)1380.00元;每箱售价36.00元,50箱总售价1800.00元。这50箱韭菜花共获利420.00元,即违法所得420.00元。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时整改,已将不符合规定的韭菜花标签全部销毁,申请第三方检测后重新制作标签。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口述、提供证据材料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420.00元;二、罚款1580.00元;合计2000.00元,上缴国库。
158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2-29
2
巴临市监新处罚﹝2025﹞002号
李荣华于2011年06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南侧生产、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12月4日,我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函称巴彦淖尔市一畦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韭菜花(生产日期/批号:2024/09/07;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39;生产许可证号:SC11615080200709;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以及《酱腌菜》(SB/T10439-2007)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韭菜花只标示了“韭菜花”,未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酱腌菜”。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韭菜花,但当事人承认销售的韭菜花外包装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规范使用产品名称。2025年3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收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再次购买到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韭菜花(生产日期/批号:2025/01/02;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39;生产许可证号:SC11615080200709;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东街)。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举报批次的库存韭菜花,但当事人承认销售的韭菜花外包装依旧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由于印刷的包装过多,且没有标示“酱腌菜”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当事人认为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在第一次被投诉举报后未及时更换。当事人表示这次会及时更换产品外包装,规范使用产品名称。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口述、提供证据材料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一、罚款700.00元;合计700.00元,上缴国库。
7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