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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佳庆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马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ABX01W3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申明北路68号2号楼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584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5月6日,当事人从万州区汇茗香茶叶商行以19.50元每罐的价格购进娜年花开黄山贡菊代用茶共3罐,以15.50元每罐的额价格购进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共3罐,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里的茶叶销售区域内待售,其中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包装上的品名为:金丝皇菊,产品类别:代用茶,净含量:2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60210888,生产厂商:亳州市娜年花开花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23.80元/罐;娜年花开牌黄山贡菊代用茶,包装上的品名为:黄山贡菊,产品类别:代用茶,净含量:3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60210888,生产厂商:亳州市娜年花开花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24.80元/罐。当事人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但未妥善保存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10月9日,本局收到了来自12315平台的一件投诉,投诉内容是2024年10月8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了1罐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20克),生产日期:2023年4月3日,保质期:18个月,投诉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销售该产品的货架排面上还有3罐相同日期相同保质期的产品也已过期。同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超市茶叶销售区域的货架上发现了有消费者投诉的同批次产品: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罐;还在卖场发现了一种产品:娜年花开黄山贡菊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罐。上述2种产品共3罐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已对外销售2罐,销售价格:23.80元/罐,销售时间分别是2024年6月29日、2024年10月8日,其中2024年10月8日销售的这一罐就是投诉人购买的,还剩的未销售的1罐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扣押;娜年花开黄山贡菊代用茶已对外销售1罐,销售价格:24.80元/罐,销售时间是2023年12月11日,还剩的未销售的2罐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扣押。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罐23.80元/罐+2罐24.80元/罐=97.20元,违法所得为1罐23.80元/罐=23.8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被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2罐娜年花开黄山贡菊代用茶和1罐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00元。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被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2罐娜年花开黄山贡菊代用茶和1罐娜年花开金丝皇菊代用茶; 3、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4、罚款00元。
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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