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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喜多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汝贵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3MA6Q69105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戌街乡戌街集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6〕52号
根据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证实,当事人2024年3月1日从楚雄市鸿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春娟牌宝宝霜营养保湿型3盒,执行标准:QB/T 185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川妆20160016,限用日期:20251118,购进价:17.9元/盒,销售价:23.8元/盒,至查获时剩余2盒,小计货值金额:47.6元;2024年3月1日从楚雄市鸿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春娟牌宝宝霜防冻防裂型3盒,执行标准:QB/T 185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川妆20160016,限用日期:20251124,购进价:17.9元/盒,销售价:23.8元/盒,至查获时剩余2盒,小计货值金额:47.6元;2022年5月30日从楚雄市鸿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春娟牌嫩肤霜2盒,执行标准:QB/T 185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川妆20160016,限用日期:20251021,购进价:14.9元/盒,销售价:19.8元/盒,至查获时剩余1盒,小计货值金额:19.8元,上述3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限期,以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15元。 另查明,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实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超过使用期后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限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货值金额小,系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春娟牌宝宝霜营养保湿型2盒、春娟牌宝宝霜防冻防裂型2盒、春娟牌嫩肤霜1盒; 二、罚款:500元。
500.00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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