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沐熙水汇洗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EH9TD4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302栋1-2层M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哈尔滨市沐熙水汇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于2025年5月8日受让该公司,自公司完成受让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即在其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302栋1-2层M2号)内,使用1台杂物梯用于传送食材。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涉案杂物梯正运行。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杂物梯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后在执法人员指定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交上述合法手续。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杂物梯检验、使用登记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再次违规使用该台杂物梯。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提供了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黑A-HTJ-TZA-2511-0263)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43黑A00513(25))复印件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哈尔滨市沐熙水汇洗浴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2
哈里卫健公罚〔2025〕70号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叁佰元
63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卫生健康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