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和创欢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善庆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02MA5QF77R6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右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5月06日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1-2层的地址从事日用百货、厨卫设备、床上用品、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9月7日以10元/桶的价格从单县汇之斋食品科技厂购进标称为“香酥脆椒”的食品20桶。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者销售了上述“香酥脆椒”食品5桶,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图片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外包装存在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标注,外层标签标注的2025年9月9日与内层被覆盖标签标注的2025年9月6日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日期标注差异系生产者行为导致,且结合送货单据显示的2025年9月7日送货时间,当事人存在擅自粘贴标签,覆盖原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截止案发时,上述“香酥脆椒”食品已销售完毕,经核算,货值金额为200元。因当事人以平价10元/桶或9.9元/桶、9.5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百右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5月06日注册成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1-2层从事食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2粒装)56粒,“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5粒装)25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2粒装)24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5粒装)79粒,上述标识为“南孚聚能环”的产品(电池)共计184粒。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和“南孚电池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的外包装标注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及文字与图形组合)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已经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文字与图形组合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核算,违法经营额为55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9),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第1978204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9),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2粒装)56粒,“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5粒装)25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2粒装)24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5粒装)79粒(详见百右市监强制[2025]34号); 2.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