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大成饲料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月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CPHY6K9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新华街康乐小区4号楼6单元3层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2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在快手平台网店“牛人八哥大成”经营“刍益康”饲料,商品主图中有“解决动物的酸中毒、瘸腿、腐蹄,双效促生长,解决育肥吃料少,不爱长”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吉林市大成饲料经销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高航制作了“刍益康”饲料广告,广告制作费:300元,采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经营单位已于2024年7月22日整改相关内容。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