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濛阳镇双双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玲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82MA64NJ1726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濛三北路170-1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彭市监处〔2024〕51018224000441号
2024年6月27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丽春镇周乐俊副食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桃李 三明治蛋糕(巧克力味)”等两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2
成彭市监处〔2023〕51018223000628号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70平方米,系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故本案案由改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照规定备案。
该副食店经营者黄玲凤于2023年11月10日到我局配合调查,据黄玲凤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太和花椒油、太和藤椒油于2022年02月同时购进自彭州金帆盛扬商贸,各购进1件(12瓶),太和花椒油生产日期为2021/12/07,保质期为18个月,于2023年6月07日过期;太和藤椒油生产日期为2022/01/17,保质期为18个月,于2023年7月17日过期。在超过保质期前太和花椒油未售出,太和藤椒油售出1瓶,售价为17.00元/瓶。250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和165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于2022年5月同时购进尹氏配送,250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生产日期为2022/04/21,保质期为18个月,于2022年10月21日过期,165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生产日期为2022/03/10,保质期为18个月,于2023年9月10日过期。在超过保质期前,250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卖出了9瓶,售价是14.00元/瓶,165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卖出了6瓶,售价是10.00元/瓶。超过保质期后,出售了太和花椒油1瓶给投诉人,售价为14.00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和销售票据,但对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太和花椒油微信支付截图认可。
综上,本案中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太和花椒油11瓶,货值金额为154元;太和藤椒油11瓶,货值金额187元;50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3瓶,货值金额42元;165毫升的九斗碗特麻花椒油(调味油)6瓶,货值金额60元。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太和花椒油1瓶,销售金额14元。本案认定当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金额共计457元。
1.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经营店和摊贩,不需要备案。许可和备案不收取费用。”的规定。
没收物品,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