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山市明航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青云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4MA17FXJWX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春江花园A5座2单元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526号〔KFQFJ〕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注册成立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注册成立后主要在外地接洽项目,后期因工作人员工作交接疏忽导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2025年9月,当事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其存在未按期限年报的问题,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随后当事人在2025年9月22日对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2024年度报告进行了补报。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年报相关规定不够重视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注册成立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注册成立后主要在外地接洽项目,后期因工作人员工作交接疏忽导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2025年9月,当事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其存在未按期限年报的问题,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随后当事人在2025年9月22日对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2024年度报告进行了补报。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年报相关规定不够重视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信息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7000.00元。
7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