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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丽琼注册资本:100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5072402XH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金湖村石冲云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闽0629民初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华安县瑞福石材有限公司,古**
华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9
(2026)浙1004民初1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陶**,浙江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0
(2023)赣1104民初5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上饶市洋德矿业有限公司,马**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4
2022-12-05
(2022)闽0125民初2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吴**,张**
永泰县人民法院
5
2022-09-15
(2022)闽0125民初2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吴**,张**
永泰县人民法院
6
2022-08-10
(2022)闽0125民初2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吴**,张**
永泰县人民法院
7
2021-07-26
(2021)闽0125民初2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
永泰县人民法院
8
2021-04-13
(2021)鄂0821民初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京山鑫源工贸有限公司,高**
京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7
(2026)粤1323民初3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惠东县仙仔山石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东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5
2022-04-02
(2022)鲁1324民初2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6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7
2021-07-26
(2021)闽0125民初2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30
2021-04-21
(2021)鄂0821民初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京山鑫源工贸有限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5
2020-12-28
(2020)闽0121民初5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30
2018-03-05
(2017)苏0707执4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6-19
2017-05-19
(2017)苏0707民初2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2438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17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娄双)应急罚﹝2025﹞9号
2025年08月04日,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证明朱丽琼是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丽琼和安全主管(组长)朱永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件均在有效期内,分别证明朱丽琼和朱永红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证据三: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证明朱永红任你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长、朱丽琼任成员; 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双峰县大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命书》,证明朱丽琼任你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永红任你公司安全主管(组长),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证据五: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丽琼和安全主管(组长)朱永红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安全事故隐患真实性; 证据六:2025年08月04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安全事故隐患真实性; 证据七:2025年08月04日现场检查照片和08月12日复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真实性 证据八:本案执法人员彭玲勇、彭时雨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双峰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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