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洪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宏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339881273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环岭街孤榆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619号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可以认定吉林省洪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存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酱腌菜)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酱腌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