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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专科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丽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9AFCQ1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南岗区宣庆小区24栋1层7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专科门诊部作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 当事人未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未按规定采集、录入、上传药品追溯信息,无法保证药品来源、流向全程可查;2. 当事人在药品管理过程中,刻意安排人员将串换下来的医保药品(含拜新同,溯源码:84230433459670164002,批号:BJ89081)的追溯码用圆珠笔划掉,导致该部分药品追溯链条断裂,无法实现全程可追溯;3. 当事人未制定药品追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门负责药品追溯工作的人员,未对药局药师李丹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药品追溯制度相关培训,导致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药品追溯相关职责,药品追溯工作落实不到位。以上事实,经当事人梁丽蓉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与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一致,违法事实清楚、明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梁丽蓉),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具体事实,包括未建立全过程追溯体系、划掉药品追溯码、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开展培训等,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且已被告知相关权利义务,陈述内容真实有效。 2. 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药房内存在被划掉追溯码的药品,未按规定落实药品追溯相关要求,现场药品管理不符合追溯制度规定。 3. 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梁丽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具备药品使用相关经营资质,以及梁丽蓉的身份信息及作为门诊部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4. 涉案药品相关信息(含拜新同溯源码、批号等),证明被划掉追溯码的涉案药品具体情况,佐证当事人破坏药品追溯链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1. 责令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专科门诊部限期3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具体整改要求: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按规定采集、录入、上传药品追溯信息;立即停止划掉药品追溯码的行为,规范药品追溯码管理;制定药品追溯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门负责药品追溯工作的人员,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药品追溯制度相关培训,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2. 给予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专科门诊部警告。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综上,对其处罚如下: 警告。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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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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