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水市应山黄永强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永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E1AL97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74号
1、当事人购进的“姜黄”系2025年11月1日从安徽方敏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该药品随货同行单据,故其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其暂扣的药品予以解除并退回。 2、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当事人仅对投诉人说明没有处方上要求的“银柴胡”,经投诉人同意后更换为“柴胡”,但当事人并未向当事人告知并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明党参”和“片姜黄”用“党参”和“姜黄”代替。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此种行为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范畴。据调查,当事人购进“党参”单价69.3元/袋,规格:1公斤,折合单价0.07元/克,销售数量:10克,销售价格:1元,计算违法所得金额:0.3元;当事人购进“姜黄”单价76.5元/袋,规格:1公斤,折合单价0.08元/克,销售价格:1.2元,计算违法所得金额:0.4元。合并以上合计违法所得0.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70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3000.7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