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欢贤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亦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7MA5NY3DA5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横街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4〕247号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17日办理有《营业执照》,2022年8月17日办理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是合法经营者。2024年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邓亦参经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欢贤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2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G24-T00815),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邓亦参经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欢贤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霉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G24-T00815)时,当事人生产的这批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经查,该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当事人共生产30公斤,售价为26元/公斤。本案案值为780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