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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庞成忠豆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成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E80EBX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卫生院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调查发现该批次的豆芽是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庞成忠豆制品加工厂8月21日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无根剂共计48斤,分别批发配送给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和润生活超市和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洁果蔬批发中心,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洁果蔬批发中心及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和润生活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的有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庞成忠豆制品加工厂的销售单据、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鉴于该批次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和润生活超市和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洁果蔬批发中心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该批次的豆芽进行召回,减少风险。据调查取证,由于该案当事人未建立白色粉末状物质(杜光连自述称是其长豆芽用的无根剂)出入库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三无白色粉末状物质(杜光连自述称是其长豆芽用的无根剂)36包,液体水柱状(无根剂)4包。塑料瓶装(无根剂)3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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