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兴隆镇世纪红生活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祖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7MA9JY99Y6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社旗县兴隆镇兴隆街战备路东段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社市监处罚【2023】291
2023年9月1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某投诉,社旗县兴隆镇世纪红生活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2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注册商标为“新刘家”刘家麻花已超出保质期的食品。该生活广场于2023年9月17日销售给投诉者杨某某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2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注册商标为“新刘家”刘家麻花一包,(净含量400g),被投诉销售的食品(麻花),包装日期2023年3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8.5元/包,销售价10.80元/包,已超出保质期,货值金额10.80元,获利2.30元,执法人员对销售给消费者杨某某的食品图片、购物付款小票图片证据均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该购物中心经营者未提出异议,该购物中心销售食品记录食品购进台账。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该购物中心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表示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宛市监【2022】75号)》第七条的规定。 承办该案件人员建议对该购物中心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人民币;
2.罚款5100.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5102.30元人民币。
5100.00元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