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恒江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682740988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2
(2025)新2324民初24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那扎尔别克·巴依加香,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新23民终195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03
(2025)新2324民初24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那扎尔别克·巴依加香,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4
2025-04-08
(2025)新0103民初25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李**,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6
(2025)新23民终36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2-07
(2025)新23行终1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6-21
(2024)新0104行初10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8
2024-05-30
(2024)新2323行初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9
2024-05-06
(2024)新2323行初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10
2024-04-24
(2024)新2323行初7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09-30
(2021)甘0702民初67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魏*、马*等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56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0-26
2021-09-03
(2021)新2323民初8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15
2021-03-19
(2021)新0109民初4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汇德物流有限公司与马*、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2
2021-02-24
(2021)新2323民初3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依不拉黑买与蔡*、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809.98元
民事案件
5
2021-01-22
2020-12-25
(2020)新2301民初54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542.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12
2020-12-18
(2020)新0121民初9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焦**与杜**、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70.73元
民事案件
7
2021-01-04
2019-11-18
(2019)新23民终16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古*、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80073.74元
民事案件
8
2021-01-02
2020-10-10
(2020)甘0623民初6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与李*、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9207.95元
民事案件
9
2020-10-16
2020-09-14
(2020)新0121民初4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杜**、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423.96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10
2019-08-31
(2019)新2323执643号
合同无因管理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与热依夏提·哈布哈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呼交执运政(2025)0043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2
乌经开城管(2025)第149号
2025年9月18日03时04分,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巡查时,发现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的新B80927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清运手续,拉运建筑垃圾。
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元)
125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
2025-09-30
3
新兵八师交执非现﹝2025﹞00020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03月1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新凤﹝32000817054﹞,吴明﹝32000817029﹞调取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车辆信息数据,发现新B76093号货运车辆于2025年03月08日09时43分04秒通行S717K2+820m时,经称重检测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通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数据比对,确定该车所有人为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5.25吨,6轴,超过规定限值16.25吨,超限幅度33.16%。上述事实由车辆称重检测记录、车辆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依法于2025年03月10日向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非现﹝2025﹞00020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普法教育。
8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4
新昌呼交执非现(2024)00050号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3
5
新昌呼交执非现(2024)01229号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6000元的行政处罚
160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3
6
新昌呼交执非现(2024)01227号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5500元的行政处罚
155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3
7
新昌呼交执非现(2024)00049号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4500元的行政处罚
145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3
8
新昌呼交执运政〔2024〕0039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25
9
:新兵八师交执﹝2023﹞3014号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8月8日10时31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羽双、李文强在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路口检查时,当事人武泽军驾驶新B83262号(道路运输证号:新交运管昌字652323013070)营运车辆承运青贮从玛纳斯至石河子149团,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张羽双、李文强向当事人武泽军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24,32000817036),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 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实际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1米。经过调查发现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2条的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